两告商家淘宝消费者赢了

 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

  将近两年的诉讼“长跑”,邓先生对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有着深刻理解。

  两年前,邓先生网购一台手机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,收到新货后他又改主意要求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。遭拒后,他起诉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和邮费,一审败诉。9日,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,该院近日终审改判商家退还货款及利息。

  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是眼下电商普遍打出的旗号,那么这8个字背后究竟有哪些含义?消费者是如何赢得这场官司的?

  消费者:

  网购手机退货遭拒

  2013年1月9日,邓先生通过淘宝网向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创东公司”)经营的天猫店铺以940元的价格购买三星手机一台。根据淘宝网的记载,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。

  次日,创东公司通过快递将手机交付给邓先生使用。当日,邓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。经他向三星电子服务中心授权的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测,确认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等问题。

  同年1月15日,邓先生通过快递将涉案手机及手机检测单等寄给创东公司,邮费22元由收件方支付。创东公司收到手机后,于1月17日通过快递向邓先生邮寄新的手机,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。

  2013年1月18日,邓先生签收了新手机。收到新手机的他表示,新手机未发现质量问题,但他要求创东公司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。经协商,创东公司在1月22日同意退款。邓先生遂于1月25日将新手机寄给创东公司,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,但对方拒收,也退款。当年11月7日,邓先生起诉创东公司要求退还货款940元、邮费66元并赔偿利息。

  一审:

  超过7天判不予退货

  天河区法院认为,邓先生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订单截图、快递单、货物等足以证明他与创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。法院认为,根据淘宝网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条款的约定,买家签收货物后7天内,在不影响2次销售的前提下,都可以申请无理由退换货。邓先生所购置的手机尽管适用该条款,但邓先生于2013年1月10日收到手机后发现质量问题,仅是要求更换,并未要求退货,直至邓先生收到新手机后,于1月22日才提出退货要求,早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,更何况邓先生也表示更换的手机未发现质量问题。故邓先生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及邮费依法无据,法院不支持,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。

  二审:

  没超出7天判退货

  邓先生上诉后,二审广州中院改判创东公司向邓先生退还货款940元及利息。

  广州中院认为,因第一次交付的手机有质量问题,邓先生有权要求更换,故他第一次要求更换手机是有理由的换货,而并非适用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条款。邓先生1月18日收到新手机后,又要求根据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的承诺退货,是邓先生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的行为,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的,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的期限应从1月18日起计算。创东公司1月22日同意退货,且邓先生也于1月25日将新手机邮寄给创东公司,退货行为没有超出7天期限。因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的条款并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适用前提,故即使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,也并不影响邓先生行使退货。

 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,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,故第一次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创东公司承担。在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,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,故第二次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邓先生承担。故本案中创东公司无需再向邓先生支付运费。

  说法

  “7天”从何时开始算起?

  二审表示,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由。而淘宝网在《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》中对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: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服务的商品,在签收货物后7天内,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,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。从前述法律和定义来看,7天无理由退换货中“7天”的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,而非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或经营者发货之日。

  对质量不合格产品适用吗?

  商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导致“7天”不“算数”,是本案遇到的问题。

  二审认为:只有在消费者已收到质量合格商品的前提下,才应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。如果消费者收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,则不应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。

  首先,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,是为使网络购物时难以接触商品实物的消费者得以在收货后7天内充分了解所购商品,进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;若消费者收到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,则其无法了解该商品的完好适用状态,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将落空。其次,该条款的性质是消费者权益保及买卖合同赋予消费者权,权强调的是消费者对于其购买商品的主观意愿,而非商品的客观状态,即7天无理由退换货并非是针对经营者交付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补救措施。再次,交付合格商品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。根据合同法,当经营者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,消费者可要求更换、退货,并不受7天。

  7天内可多次退货吗?

  二审认为,只要消费者提出退货或换货的主张未超出7天期限,可以多次主张。解释:首先,“7天无理由退换货”从字面上并未体现出次数。其次,7天无理由退换货往往是格式条款,根据合同法,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再次,根据消费者权益保,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,且消费者应承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。可见,一般情况下,即便允许消费者多次无理由退换货,经营者亦不会就此遭受额外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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